目前在台雖已立法合法化公益彩券、運動彩券,及離島建設條例第10-2條已明文賭場得以國際觀光度假區模式設於公投通過之離島,
但目前尚無任何觀光賭場,且觀光賭場規定如下:
觀光賭場以離島為限: 依2008年修正之離島建設條例第10-2條,觀光賭場僅能設於通過博弈公投之離島,且需比照新加坡模式,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(Integrated Resort)內。
離島博弈公投結果: 從2009年到2017年, 總共舉辦了4次博弈公投(分別位於金門、馬祖、澎湖)。僅有2012年於馬祖之博弈公投通過。
立法進度: 2009年交通部委託撰擬觀光賭場管理條例,草案雖於2013年獲得行政院審查通過,但迄今尚待立法院審查。
因此至今尚未有真正的觀光賭場在台設立。
而在本島內,尚未有博弈產業專法,只有刑法賭博法之約束,除運動彩券、公益彩券,其餘賭博活動均屬違法:
(刑.266)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(刑.266)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(刑.268) 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其中刑.268中營利賭博罪,是適用於線上博弈業者的!
「刑法上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,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,是該賭博場所,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,
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。
又考量現今科技之精進,電話、傳真、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,是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,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,
而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與以傳真或電話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,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…」(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)
因此我們會看到娛樂城常會限制會員制,不會讓你直接看到頁面,構成非公共場所且不滿足提供場所。
另外,台灣的刑法只處罰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,其他國家的犯罪並非屬於台灣的刑法管轄範圍;至於只要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其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,就視為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。相關條文如下:
刑法第3條: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,適用之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,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
刑法第4條:犯罪之行為或結果,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,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。
因此延伸一個有趣的議題;
境外線上博弈,雖然屬於我國法定義下的賭博,但是否受我國刑法所管轄呢?
提供境外線上博弈週邊支援服務,是否為我國法所禁止?
目前台灣刑法並無明文規定提供此類週邊支援服務是否合法。
法務部解釋為:若博弈之行為及結果均不在我國領域發生,則境外線上博弈活動並不受刑法管轄。
經濟部:已確認數項境外線上博弈之週邊支援服務可合法辦理公司登記,並依其性質分別有可登記類別產業。
但依目前相關司法判決,若線上博弈符合下列四項標準,原則不會被認定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賭博,而屬於「境外線上博弈」。
1.在台無營運
2.在台無玩家
3.在台無營運伺服器
4.在台無金流
(註,這是依目前所判決結果定論,未來是否修法或法官另有解釋則不得而知標準是否改變)
因「境外線上博弈」並非屬於刑法下之犯罪,故在台提供境外線上博弈公司週邊支援服務,暫且能說”應該”尚不構成”幫助犯罪”。
我必須強調這是目前的狀況,這幾年來的判決也漸漸加大力度的約束”幫助犯罪”的範圍,切勿以身試法。
後期,我也會談談這幾年,關於線上博弈相關判決的改變。
撰文: 亞太地區總監 Mark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