浅谈台湾与国际博弈业(2)

浅谈台湾与国际博弈业 (2)

目前在台虽已立法合法化公益彩券、运动彩券,及离岛建设条例第10-2条已明文赌场得以国际观光度假区模式设于公投通过之离岛,
但目前尚无任何观光赌场,且观光赌场规定如下:

观光赌场以离岛为限: 依2008年修正之离岛建设条例第10-2条,观光赌场仅能设于通过博弈公投之离岛,且需比照新加坡模式,附设于国际观光度假区(Integrated Resort)内。

离岛博弈公投结果: 从2009年到2017年, 总共举办了4次博弈公投(分别位于金门、马祖、澎湖)。仅有2012年于马祖之博弈公投通过。

立法进度: 2009年交通部委托撰拟观光赌场管理条例,草案虽于2013年获得行政院审查通过,但迄今尚待立法院审查。

因此至今尚未有真正的观光赌场在台设立。

而在本岛内,尚未有博弈产业专法,只有刑法赌博法之约束,除运动彩券、公益彩券,其余赌博活动均属违法:

(刑.266)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,处一千元以下罚金。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,不在此限。

(刑.266)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,不问属于犯人与否,没收之。

(刑.268) 意图营利,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。

其中刑.268中营利赌博罪,是适用于线上博弈业者的!
「刑法上图利供给赌博场所罪,不以其场所为公众得出入者为要件,是该赌博场所,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赌博财物即可,
非谓须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间场地始足为之。
又考量现今科技之精进,电话、传真、网路均可为传达赌博讯息之工具,是主观上有营利意图而提供网址供人赌博财物者,亦属提供赌博场所之一种,
而亲自到场签注赌博财物与以传真或电话方式签注号码赌博财物,仅系行为方式之差异…」(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3号刑事判决)
因此我们会看到娱乐城常会限制会员制,不会让你直接看到页面,构成非公共场所且不满足提供场所。

另外,台湾的刑法只处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犯罪,其他国家的犯罪并非属于台湾的刑法管辖范围;至于只要犯罪之行为或结果其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,就视为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。相关条文如下:

刑法第3条: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,适用之。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,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
刑法第4条:犯罪之行为或结果,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,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。

因此延伸一个有趣的议题;
境外线上博弈,虽然属于我国法定义下的赌博,但是否受我国刑法所管辖呢?
提供境外线上博弈周边支援服务,是否为我国法所禁止?

目前台湾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提供此类周边支援服务是否合法。
法务部解释为:若博弈之行为及结果均不在我国领域发生,则境外线上博弈活动并不受刑法管辖。
经济部:已确认数项境外线上博弈之周边支援服务可合法办理公司登记,并依其性质分别有可登记类别产业。

但依目前相关司法判决,若线上博弈符合下列四项标准,原则不会被认定属于中华民国领域内之赌博,而属于「境外线上博弈」。

1.在台无营运

2.在台无玩家

3.在台无营运伺服器

4.在台无金流

(注,这是依目前所判决结果定论,未来是否修法或法官另有解释则不得而知标准是否改变)
因「境外线上博弈」并非属于刑法下之犯罪,故在台提供境外线上博弈公司周边支援服务,暂且能说"应该"尚不构成"帮助犯罪"。

我必须强调这是目前的状况,这几年来的判决也渐渐加大力度的约束"帮助犯罪"的范围,切勿以身试法。

后期,我也会谈谈这几年,关于线上博弈相关判决的改变。

撰文/  亚太地区总监 Mark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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